时间: 2024-09-04 09:55:53 | 作者: 经典案例
(1)强制实施的原则。即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均须按月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违者给予法律规定的惩罚。
(2)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原则对受保人给予物质上的充分保证,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等保险制度应共同遵循的根本原则。除此之外,工伤保险还应具有赔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
(3)社会化的原则。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三个方面,即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
(4)企业一方负担及差别费率的原则。工伤保险个人不负担保险费,主要由企业负担,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5)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三者之间有紧密联系。
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且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来承担。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根本原则。首先是要通过法律,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慢慢的变多的国家所接受。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伤残津贴,享受不同职业病等级待遇。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 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升公司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员工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鉴定后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如果超过这一段时间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补偿,对这一点,劳动者要多加注意。另外,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补偿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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