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9-08 17:15:57 | 作者: 新闻资讯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24年一季度,全市针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31起,处罚金额共计19.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024年1月18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邳州金帅源木粉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核查当日发现:该公司制作车间1台研磨机传动部位无防护罩。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完成。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4日,云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发现:该企业厂房东侧为原材料以及成品仓储,仓储内设置有二层平台用于堆放货物。该二层平台为轻钢结构,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距离地面高度为3.3米,该二层平台未设置围挡设施及踢脚板。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龙区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完成。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云龙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市贵人缘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发现:该企业打磨车间使用非防爆电气。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贾汪区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完成。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贾汪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措施是公司制作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能够保护员工在工作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发生事故给公司能够带来的损失。在实际公司制作中,因为安全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而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企业在使用危险物品时,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广大企业要强化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的安全意识,确保相关行为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切实保障自身生产及社会安全,防止出现重大事故。